水城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07.12.2017  19:24

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水城县人民政府审定发布了森林防火禁火令。

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高火期。禁火范围是全县森林、林地、林区边缘500米范围内。禁火内容包括,在森林禁火期内,严禁携带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内吸烟、使用明火、野炊、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祭祀上坟烧香烧纸、点蜡、放孔明灯等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禁火令同时规定:在禁火期内,县森林防火成员单位、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禁火期 内从事烧灰积肥等农事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在用火前告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督促用火单位或个人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和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