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出台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13.11.2014  11:52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近日,金沙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联合出台《金沙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决(结)算审计制度。即直接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根据需要安排决(结)算审计。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度。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重点项目根据需要有重点地实施跟踪审计。

该办法同时明确:  实行必审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文件明确设计费、监理费及工程款的拨付,必须预留合同价款的30%,待审计结束后根据审计结果办理财务结算,并在中标后写入合同条款。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拨付尾款,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竣工决算、不得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实行必审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及时送县审计局备案。拒不备案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项,工程结算不予审计。  按规定实行跟踪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30日向县审计局申请跟踪审计;实行结算审计的项目,应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向县审计局申请结算审计,并提供竣工结算资料。(李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