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司法责任制 提高司法公信力——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光辉
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检察官司法责任的范围、类型、认定和追究程序等主要问题。制定意见的总体原则是什么?主要内容有哪些?检察机关将如何落实司法责任制?针对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光辉。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意见时的总体原则和具体要求。
王光辉: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及时启动了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的制定工作。在意见的制定过程中,最高检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一些重大问题深入论证,对改革文件反复修改,最大限度地凝聚了共识。
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健全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完善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围绕这个总体思路,意见着重体现了6个方面的原则和要求:一是坚持宪法规定的领导体制,在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制的具体制度设计中,体现“检察一体”“上令下从”的基本原则。二是既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又符合检察职业特点,与司法责任相关的制度设计要从职业特点出发。三是突出检察官的主体地位,通过科学划分系统内部不同层级权限和改革现有办案方式,减少审批环节,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对所办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力,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发挥主体作用。四是强化对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对司法办案工作进行全程、全方位的监督,确保检察官依法正确行使权力。五是公平合理地确定司法责任,坚持权责相当,对故意徇私枉法、重大过失酿成错案与一般工作失误导致的瑕疵案件,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六是在继承的基础上改革创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体制优势,坚持长期以来形成的有效做法,同时改革办案机制不完善、司法责任不清晰等方面的弊端。
记者: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创新和亮点?
王光辉:意见从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人员职责权限、检察管理与监督机制以及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方面,提出了改革意见。
一是关于健全司法办案组织及运行机制。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主任检察官作为办案组负责人承担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等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其他检察官在主任检察官的组织、指挥下从事具体的办案活动。
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检察官对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职务犯罪侦查案件,决定初查、立案、侦查终结等事项,由检察官提出意见,经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副检察长)决定;诉讼监督案件,检察官对检察长(副检察长)负责,在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以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或提出(提请)抗诉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是关于健全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意见围绕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中与司法责任制相关的内容,规范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具体案件的范围,明确了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和部分资深检察员组成,赋予检察官可以就所承办案件提出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请求权,完善了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机制,同时还提出了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决策咨询机制等改革措施。
三是关于明确检察人员职责权限。意见明确了检察长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权和行政管理职能,原则规定检察官依照法律规定和检察长委托履行职责,同时要求省级检察院制定辖区内各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规定了主任检察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作为办案组负责人还负责办案组承办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以及对办案组成员的管理工作,明确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作为检察官在司法一线办案,并规范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明确了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办理案件的职责。
四是关于健全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意见完善了多个方面的监督机制。全面推行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办案信息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网上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同时设立案件管理机构对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流程监控,全面记录检察官办案信息,实行全程留痕。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承办确定机制。同时,建立符合检察规律的办案质量评价机制,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五是关于严格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同时科学划分司法责任,把司法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意见还从司法责任的发现途径、调查核实程序、责任追究程序、追责方式、终身追责等几个方面完善了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机制。
记者:最高检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
王光辉: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建立权责统一、权责明晰、权力制约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关键,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一是有利于将司法办案的责任落到实处,增强检察官司法办案的责任心,促进检察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二是有利于减少内外部人员对司法办案的不当干预,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有利于解决当前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有利于促进检察人员提高自身素质,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是一项综合性改革,涉及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检察业务运行方式、检察委员会运行机制、检察管理和监督机制、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等多个方面的具体改革举措和相关配套改革。这些改革措施的逐步落实,将对司法改革的全面深化、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全面完善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抓好《意见》的落实,下一步将做好几项工作:一是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学习《意见》,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文件精神。二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将召开会议对《意见》的实施作出专门部署。三是要求省级检察院提出实施意见,特别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三级检察院检察官权力清单。四是把司法责任制改革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职业保障、规范整合内设机构等改革举措统筹协调推进。在整个实施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加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