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政策
27.07.2016 16:32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自愿补缴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自愿原则可一次性补缴费用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
通知明确,补缴对象为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办理补缴手续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5日,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六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档次一次性缴纳,有补缴意愿的参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保卡等身份证明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业务。个人补缴费用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待遇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个人补缴待遇从补缴之日起次月发放。
出台补缴政策,旨在进一步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个人账户无积累或积累较少导致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问题,符合参保群众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7.07.2016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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