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城镇居民住院报销费用提高到20万元

18.02.2016  10:08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今年,黔东南州提高城镇居民住院报销费用。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规定的起付标准后,按规定比例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20万元。同时,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政策和筹资标准。凡参保城镇居民转外就医,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医疗费用报销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个人自负比例增加35%。城镇居民年度个人缴费达到人社部规定的人均个人缴费120元标准。其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婴幼儿、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到120元;18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个人缴费标准维持120元不变。

调整后的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