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办医药卫生类及相关专业复评结果的通知

21.11.2014  18:20

黔教职成发〔2014〕327号


各市(州)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贵安新区社管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高职院校,省属中职学校:


  为加强职业院校医药卫生类专业设置管理,省教育厅 省卫生计生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办医药卫生类及相关专业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4〕210号),对全省医药卫生类专业开展复评审定工作。现将复评结果公布如下:


  一、复评结果


  在学校自评,市(州)教育局及主管部门向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复评申请的基础上,三厅(局)组成专家组赴校实地查看,并根据《贵州省医学卫生类中职专业设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共有28所学校参与此次复评,经专家评审,共有18所学校医药卫生类专业通过此次评估,5所学校部分专业暂缓通过,5所学校未通过。(具体结果见附件)。复评结果为通过的,继续保留招收医药卫生类专业的资质;复评结果为暂缓通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在学校申请复评的基础上,三厅(局)组织专家复评,复评后仍不达标的学校,停止其医药卫生类专业招生资格;评定结果为不通过的,停办该专业,并从明年起停止招生。


  放弃此次复评的,直接认定为不达标学校,取消该专业开设资质并立即停止招生。


  二、工作要求


  (一)通过此次复评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试行)》(教职成厅〔2014〕11号)及《贵州省医药卫生类部分专业教学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专业建设,学生在完成教学规定的要求并经考核合格的,颁给符合国家目录的毕业证书并参加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二)开设农村医学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需按照(黔教办职成〔2014〕42号)文件的要求,于每年2月20日前,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完成农村医学专业有关数据的填报。逾期不报的,其毕业生中职学历将不能作为毕业生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从2014年起,已获批准开设医药卫生类专业的学校必须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当年招生计划等相关信息报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进行审核备案。


  三、其他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开设医药卫生类专业职业院校的管理和指导,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经同意开设医药卫生类专业的职业院校,尤其是限期整改的院校,要结合评审专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切实加强实训场所建设,提升师资条件,规范教学管理制度,不断提高专业办学质量。


  省相关部门每年对我省医学类及其相关专业的设置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形成动态监管、常态检查机制,确保我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培养医学人才。


  附件: 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开办医药卫生类及相关专业复评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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