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努力在6年内基本完成公路安全隐患治理
新华网贵州频道7月15日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精神,加快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自2015年起,通过六年努力,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明显改善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显著提高安全防护水平,全面提升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并列出了“全面排查治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切实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等重点任务。
《方案》要求,各地人民政府要制定辖区内公路(路段)安全隐患治理年度计划,将公路安全隐患按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按照职责、事权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治理资金,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国省干线重大隐患实行省政府挂牌督办,县、乡道公路安全隐患治理重点路段实行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挂牌督办。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安全生命防护设施工程建设向村道延伸。
此外,要加强建设标准控制,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管部门应依据职责,对列入质量监督计划的公路项目加强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在农村公路建设时,应同步实施混凝土路肩、排防工程、安保、绿化、错车道和做好管理养护,着力提升农村公路防灾抗灾能力和安全通行能力。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公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隐患整治到位前不得批准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教育部门要暂停校车运行。已开通的要优先治理相关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到位前要合理调整线路。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线路且途经的农村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