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调整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05.07.2018  18:26

  近日,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通知,就2018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做出调整。

  据悉,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高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部分,按规定补收。

  参保单位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227.45元)的,以3227.4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6137.25元)的,以16137.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

  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4303.27元)的,以4303.27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6137.25元)的,以16137.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5379.08元)的,以5379.08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6137.25元)的,以16137.25元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至300%之间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

  参保单位职工2018年1月至6月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2151.63元(月岗平工资的40%)的差额部分,于2018年7月进行一次性补收。

  据了解,对2018年1月至6月份期间已经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待遇的人员,将根据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待遇重算工作于2018年9月起分批进行,重算后的待遇差额部分按应补发月数一次性进行补发。

  单位退休职工需补缴2018年1月至退休办理月份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数差额,并于2018年8月25日前完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数差额的补缴。 (记者 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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