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中职招生工作的通知

12.06.2016  17:24

  黔教职成发〔2016〕147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县(市、区、特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6〕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中职招生任务并做好春季招生工作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6〕43号)精神,为让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教育,进一步巩固教育“9+3”计划成效,确保完成今年中职招生33万人的任务,现就做好2016年中职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正确引导
  
  (一)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初中毕业生所在学校要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媒体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宣传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发展前景,要充分利用“职业教育活动周”等系列活动开展后的良好氛围,全面宣传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助学金补助、就业政策和升学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初三学生就近到工业园区、职教城、职业学校考察学习,使“职教一人,就业一个,致富一家”的理念和职业教育“上学有资助,升学有通道,就业有门路”的办学优势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社会、家长和学生转变传统人才观念和就业观念。
  
  (二)职业体验教育融入中小学。在中小学广泛开展“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职业教育理念宣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在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加强职业体验教育、职业意识培养、职业生涯规划等内容,通过组织学生进入工厂、企业进行体验式参观,组织能工巧匠、劳动模范到学校进行宣讲,使学生能够充分的自我分析、自我了解,逐步清晰发展目标、以便更为科学理性地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国家级、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整合学校优质资源与自身特点,开发出适合中小学生职业教育的体验式课程,并将课程择优推送到中小学校。
  
  二、规范中职学校办学行为
  
  (一)规范中职学校招生。中职招生实行注册入学制度。省内外中职招生学校及招生专业名单由省招生考试院统一公布,未纳入招生学校名单的中职学校不得开展招生活动。省内中职学校要按实际到校生人数到规定的招生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注册手续,未在公布名单中的学校和专业,不能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教育部认定具有跨省招生资质的省外中职学校在我厅备案并在省招生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备案时间截至6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可在我省进行中职秋季招生。省外招生学校应及时将招生情况反馈到各级招生管理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中职学校和初中学校要切实做到阳光招生、廉洁招生、规范招生,坚决杜绝招生乱收费,抵制不正之风。严肃招生纪律,认真执行招生工作“六不准”、“八公开”纪律要求和工作制度,严禁中职招生学校以任何形式开展有偿招生;严禁生源学校及校长、班主任、教师等相关人员向无招生资质学校输送生源,严禁向中职学校索取或接受生源组织费、介绍费、好处费等。
  
  (二)规范中职学校联合招生。省内开展联合办学的主办学校原则上为国家级、省级示范中职学校,另一方为合格中职学校;省外学校在我省开展联合办学的原则上为国家级示范以上中职学校。
  
  开展联合办学实行年度备案制,每年8月30日之前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再受理。市州内中职学校的联合办学由本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教育厅备案;跨市州的联合办学由双方所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教育厅备案;跨省的联合办学由双方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省属中职学校的联合办学由省教育厅审核备案;教育类、医药卫生类及相关国控专业的联合办学一律由省教育厅及相关部门审批管理。未按要求备案的,按违规招生处理。
  
  (三)规范中职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学籍管理部门凭招生录取三联单审核注册学籍和毕业证书验印。严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办学机构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 “一校两牌”注册学生“双重”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严禁将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学生注册为中职学生学籍;严禁将非全日制学生注册为全日制学生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严禁向未取得学籍的人员或达不到要求的学生发放中职毕业证书。
  
  三、严格控制中职学生流失。严格执行中职学校校长是控制流失第一责任人制度。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创新办学体制机制,主动探索校企合作、校校合作、校政合作等多元合作办学新途径,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真正让中职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走得畅”,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并建立健全控制中职学生流失和动员复学机制,把中职学生流失率控制在10%以内。
  
  四、普职互通,构建立交
  
  (一)鼓励探索“普职互通”。各地各校可研究开展志愿填报互通、学籍互转、学分互认、学科互学、结对互通的普职互通试点工作。普职互通工作只能在市(州)范围内普通高中学校与中职学校之间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收从普通高中或其他同层次学校转入的学生,并承认其已修相同课程的学习成绩或学分。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1学期的不予转学。中职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测试,择优公示后选拔,并控制在中职学校当年招生人数的2%以内。学籍互转后,原学校学籍予以注销,学生在原学校享受的各种国家政策性资助也同时相应取消,到转入学校可按要求申请相应的资助。普职互通试点方案由市(州)制定,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举办综合高中,深入推进普职互通工作。
  
  (二)积极构建职业教育“立交桥”。继续扩大职业教育招生渠道,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学校采取“3+2”分段制形式联合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探索建立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大学本科、专业学位研究生相衔接的职业教育人才成长通道, 推进中职-高职-本科-研究生的“立交桥”建设,打通中职学生升学通道。进一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规模,落实本科院校招收高职毕业生比例,拓宽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学习的渠道。
  
  五、加强领导,严格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级中职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职学校校长是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规范招生行为责任书、目标管理责任书,完善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确保中职学校招生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严格目标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完成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任务、控制中职学生流失作为年度工作目标的重要考核内容,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督促。省将落实职业教育招生任 指标,并且作为今后分配上级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严肃责任追究。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招生案件的查办力度,严格查处和纠正各类违反招生政策、扰乱招生秩序、损害学校和师生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稳定的行为,重点查处买卖生源、有偿招生、重复或虚假注册学籍套取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财政补助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教育厅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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