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着力破除“财产刑执行难”瓶
正义网电(记者姜洪/邓铁军/通讯员钟钦邦)近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检察院的监督下,刘老汉代儿子刘某缴纳了8000元罚金。这是广西检察机关在对刑罚执行中的财产刑进行监督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5年9月25日,刘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全州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认为“既然坐了牢,钱就不交了”。同年11月,全州县检察院在开展财产刑罚执行监督时发现,留所服刑的刘某一直没有缴纳罚金,于是立即向相关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被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罪犯并没有执行,判决最终成了‘空判’,财产刑执行难已成一个司法瓶颈。”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张裕告诉记者。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试点,广西是全国6个财产刑执行监督试点省区之一。试点伊始,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就把破解“财产刑执行难”作为加大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力度的着力点,并选择在桂林、梧州等两市四县检察机关开展为期8个月的财产刑执行检察试点。
武鸣、灵川、苍梧等地试点院将职务犯罪案件作为试点工作突破口,监所部门通过强化与自侦部门的沟通衔接,掌握职务犯罪罪犯的财产情况,对可能有执行能力的职务犯罪罪犯,依法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试点院还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推进财产刑执行监督。一是发挥派驻检察室作用。二是强化与乡镇司法所的沟通联系,将财产刑执行监督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试点检察院还持续推进财产刑执行与减刑、假释案件相挂钩工作。梧州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梧州监狱联手出台意见,规定有条件履行而没有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在提请或裁定减刑、假释时将被限制。至今,广西共有1001名罪犯因没有履行财产刑而被限制减刑或假释,同时也敦促了306名罪犯主动履行了财产刑,履行金额约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