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水倒灌停车库淹坏小车 法院判惠州一物业公司担责三成
人民网惠州11月26日电 (林龙勇 潘子璐 李憬新 刘海婷)去年五月一场大暴雨,令惠州一小区许多车主纷纷遭殃,街道水位上涨,雨水倒灌停车场淹坏了车子。近日,惠州市大亚湾法院审理了该起车辆保管合同纠纷,认定双方各有过失,物业公司担责三成。
据了解,王先生是大亚湾某小区的业主,2013年12月16日,他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订月费车辆停车卡,每月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180元,将其一辆雅阁车停放在地下停车场,有效期至2014年06月16日。
去年5月,因暴雨导致部分街道水位上涨。凌晨1时左右,王先生急忙来到停车场,欲将汽车开走,见街道上的积水正流入地下停车场,为防止街道上的水灌入停车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采取了紧急措施,用钢管、沙包等物品堆积在停车场的进出口堵水。此时,停车场内还有4辆车未开走,王先生见状也加入物品堆积行列。做完堵水工作后,王先生将汽车开至地下停车场的出口通道处停放(斜坡上),该车前面已停放了两台车,还有一台车停放在停车场入口通道的斜坡上,此时地下停车场的进出口均已被堵住。后因雨势过猛,水位继续上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又处于相对低洼地区,雨水漫过了停车场进出口的堆积物而灌入,导致王先生的车被水淹长达三十多小时。经鉴定,车子受损严重。
事后,王先生认为被告没有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及时通知车主,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原告多次致电被告及上门要求被告共同参与定损,但被告都不予理睬。后来,王先生单方委托车行对车辆做了评估,评估修理费为55140元。双方就此事赔偿问题无法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王先生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的车辆维修费及配件款费用55140元。
经依法审理,大亚湾区法院认为,王先生将车辆放入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停放,并交纳停车费,此项费用在物业管理费之外,因此,双方已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作为保管者,有妥善保管、防止车辆毁损的义务,应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而王先生在明知车辆有危险的情况下,不要求物业公司放行车辆,还共同参与堵口,并将汽车停放在斜坡上,故王先生和物业公司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赔偿王先生王某车辆维修费16542元,驳回了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