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总局: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

05.03.2016  11:3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3月4日消息,该局当日下发通知,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的试点工作。

  【通知全文】

  总局关于停止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6〕21号

  北京、江西、湖北、广东、青海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2012年8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要求试点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开展试点相关工作。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总局已制定公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含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相关申报审批工作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生产和销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文件停止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