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金县总工会帮助矿工追讨职业伤害赔偿188余万元

28.07.2014  18:55

 

近日,  织金县凤凰山煤矿杨顺华等13名农民工带上自制的感谢信和锦旗,一大早来到织金县总工会,感谢县总工会一年来的辛苦付出,为他们追讨到188多万元的职业伤害赔偿金。
        2011年4月,杨顺华等13名农民工因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煤工尘肺病。经住院治疗,医疗费用花去上万元仍不见好。当他们拿着诊断报告和住院凭证到矿方报销时,矿方不认可他们是矿方员工,不予报销。劳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否认事实就可不用赔偿。杨顺华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我们已经在煤矿工作高达8年,最低也有5年以上,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患上尘肺病,是长期在井下从事瓦斯检测,矿方从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所导致的,矿方应对他们患上尘肺病负全责。
          在和矿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后,县劳动保障和信访等相关部门也多次协调劳资双方座谈协商,但因为劳动关系确认和工伤鉴定等关键证据迟迟未得到核实,赔偿陷入了“持久战”。
        2012年8月15日,织金县总工会接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批示后,分别同批示单位协商,及时组建了工作协调组。县总工会主持召开凤凰山矿工纠纷调解会议,围绕该不该赔偿,怎样赔偿等问题进行调解。县人社局代表、杨顺华等13名矿工、凤凰山煤矿法人代表及其律师参加会议。
        经鉴定,13名矿工所患“尘肺病”为职业病。为平缓矿工情绪,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确保各方冷静平和应对问题,会议请矿工先发表意见。矿工们表示在患尘肺病之前一直在凤凰山煤矿工作,已经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认定尘肺病是因在该矿井下工作,而矿方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所致。
        煤矿方认为13名矿工在该矿从业时间长短不同,患职业病概率也有差异,煤矿方希望按照实际情况,结合矿工在该矿从业时间和鉴定结果,对赔偿标准进行协商,而不能把所有责任都推到煤矿方头上。人社局代表表示局领导对此事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了协调仲裁,要求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决定对其中9名矿工的赔偿进行一次性支付,对另外4名矿工进行二次支付。
        县总工会要求煤矿方依法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之后,经县总工会多次联合县人社局、安监局、工能局、法院与矿方和涉事矿工多方协商,最终彭贵明等9人每人获得9.5万元的赔偿。杨顺华等3人中,1人获得24.08万元赔偿,两人获得20.8万元的赔偿。
        唯一没有达成赔偿意见的矿工何祖良由于尘肺病情最为严重,伤残鉴定赔偿金额最高,经县总工会指派法律援助工作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立案,并于2014年2月24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织金县凤凰山煤矿赔偿原告何祖良人民币37.3万元。由于矿方不服一审判决,于3月21日上诉至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毕节市中级人民检法院于6月11日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正在处理中,预计于8月份正式开庭审理,县总工会将持续关注此案,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直至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