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出台意见进一步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为认真贯彻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保质保量完成全州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建设任务,8月20日,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范围限定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15-25度重要水源地、石漠化严重的耕地、严重污染耕地及陡坡梯田。
《意见》要求,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县级财政按项目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执行。县级林业部门要设立退耕还林专账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退耕还林资金,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在资金兑现方面,《意见》提出经县级检查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经核实的《新一轮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农户清册》到县级林业、财政部门审核合格,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执行,将退耕还林政策性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直接兑现到农户。
《意见》指出,全州各级人民政府是新一轮退耕还林和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逐级负责制。州、县两级均要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检查评比制度,将新一轮退耕还林成活(保存)率、资金兑现率等情况纳入州对县、县对乡目标责标绩效考核和督办督查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意见》要求州级督办督查实行季度考核,对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新区),进行通报批评;州级目标绩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分数在95分以上为优,90-94分为良,80-89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优良的县(市、新区)给予表彰鼓励;对不合格的,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该项不得分值,并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领导进行严肃问责。对被省以上通报批评的,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各县(市、新区)要依照州级考核办法,对乡(镇、街道)退耕还林还草成效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