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慈善总会出台小额慈善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20.03.2015  15:02

  《贵州省慈善总会小额慈善冠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即日起实施,公民个人或家庭每年最低捐1000元,单位或团体每年捐10000元,即拥有该基金冠名权。

  小额慈善冠名基金(下称基金)是指由公民个人或家庭、单位或团体向省慈善总会(下称总会)捐款并自行冠名设立的公益慈善基金。

  基金起捐最低额度为:公民个人或家庭每年1000元,单位或团体每年10000元,多捐不限,捐赠基金需一次性全额注入。

  基金捐赠者拥有该基金冠名权,其中定向捐赠的基金一般冠名为“XX(个人或家庭、单位或团体称谓)XX(救助项目名称)爱心基金”;非定向捐赠基金一般冠名为:“XX(个人或家庭、单位或团体称谓)爱心基金。”基金名称也可由总会与捐款者商定。 (曾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