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诚报告个人事项 干部才能干出特色
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目前,中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并就本人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郑重向组织作出书面“承诺”。
这份通知提出了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随机抽查比例,强化抽查核实结果的运用等一系列要求与西方社会的同类制度相比,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四大鲜明特点,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广、全、实、严。
把申报内容规定到‘家事’和‘家产’,体现了有的放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依据2010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报告主体方面,我国规定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主体包括“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达150万名,较之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规定的财产申报主体的范围更广,在报告内容方面,辛鸣表示,我国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内容有14项之多,像涉及“家事”方面的婚姻变化情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和涉及“家产”方面的房产、投资等情况,更是需要重点申报的内容,“而且房产不仅要申报自己名下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也必须报告,而英国的报告内容是12项,美国7项,法国11项,其中,英国报告制度中配偶和子女的财产不需申报。中国是一个特别重视家庭观念的国家,家庭就是社会中不可分割的最小细胞,在中国社会,有可能局长夫人说话会被当作是局长本人的意思,在这样一种社会历史文化风俗习惯中,把申报内容规定到‘家事’和‘家产’是十分必要的,体现了有的放矢。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真实性的要求更高,抽查力度更大.“从今年开始,随机抽查比例由过去的3%—5%提高到10%,并开始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辛鸣表示,从国外情况看,则基本上没有主动核查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情况的机制。“实”是指对真实性的要求更高,抽查力度更大。在中国由于申报人数巨大,申报事项众多,在尚未向全社会公示、受到全社会全方位监督的情形下,设立抽查核实机制并将其与干部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与财产的“合法性”验证机制结合起来,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五个一律”来给制度体现严格的监督与严厉的惩处,按照制度规定,凡是填报不规范或错报、漏报的,一律要求重新填报或限期补报;未如实填报的,一律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并根据说明情况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和干部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影响任用的意见;有意瞒报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发现违规问题的,一律责令其限期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一律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湖南商学院副院长王明高认为,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尽管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的完备性、周密性并不高,但由于国家普遍的财务与金融监管水平较高,所以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施行效果比较好。在我国建立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的个人信用信息、金融资产的出入进行有效监控。一步扩大核查的比例,按干部管理权限,逐步建立所在单位自查、省级核实、中央抽查的三级核查机制,并对瞒报、漏报或不报者要实行严格的监督与严厉的惩处。
经过近二十年的探索实践,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逐渐走向成熟,发挥出更加积极的作用,成为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和魄力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其鲜明的特色和趋势,就是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湖南商学院教授王明高说,不断完善和强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正可说是强化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良策。现在社会上有些人总是拿外国的官员申报制度说事,动辄说人家怎么规范,怎么科学,而把我们的制度说成小儿科、低版本,其实恰恰相反,特色意味着高标准,特色蕴含着严要求,特色彰显着大优势,不仅如此,中央组织部还提出今年将进一步强化抽查核实结果运用。专家认为,目前我国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正在逐步完善,报告制度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和警示作用在逐步显现。
随着国家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工作的重视,要求申报的项目也是越来越多,2015年完善新增的14项申报内容更是让这项工作有了突破性的进展,不仅增加的要求申报的内容,也加大了抽查核实力度,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必查”制度也起到了很好的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不得不说,这些也只能算是辅助性的措施,关键还是要看自己的自觉性,用诚信的态度来对待报告的填写。
要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有效有力实施,还需辅以以薪养廉制度、公民信用保障号码制度和金融实名制度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备的体系,进而使其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武器。还有就是,在填写完后,扩大公开范围和方式,接受民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