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资源推进“聚、通、用”

15.11.2016  13:33

  商报讯(记者 胡锐) 什么是政务数据资源?政务数据如何采集、存储?又怎么共享?日前,《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对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涵盖了总则,数据目录,数据采集,数据储存,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安全管理,督查检查,附则等方面,共9章42条的内容。

  根据要求,贵州省各政务部门将梳理自己所掌握的数据资源,着手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数据目录”,明确数据的来源、类别、共享和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其中政务数据开放分为三种类型管理,分别是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和依法不予开放。

  《办法》明确,政务部门应当编制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将无条件开发的数据,通过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主动向公民、法人等开放政务数据。通过该渠道获取的政务数据,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对需要依申请开放类政务数据,政务部门应当在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上开通申请通道,及时响应;就算是依法不予开放的政务数据,也要向社会公布数据目录和限制开放的依据。非涉密但涉及敏感信息的政务数据,经过脱敏清洗后也可根据情况向社会无条件或依申请开放。

  在数据共享方面,贵州省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数据项,必须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也要在部门间共享。

  《办法》要求,政务部门也应当将已建、在建的政务应用系统及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加快迁入云上贵州系统平台,不得再规划建设以服务政务数据存储和政务应用为目的的数据中心和云计算平台和独立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

  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本部门信息系统的数据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保护。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杜绝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条件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