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处罚不文明 我省立法规
为全国首个省级文明行为地方性法规,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全国首个省级文明行为地方性法规《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旨在把贵州省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在抓好教育引导、舆论宣传、典型示范、实践养成的同时,充分发挥法治的支撑保障作用,促进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
作为全国首个省级文明行为地方性法规,《条例》一方面注重“入法”立规矩,把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如乱吐乱扔、乱刻乱画、损坏公物、占用公共设施等规定为违法行为,让禁止和处罚不文明行为于法有据,使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另一方面注重“引领”树风尚,规定表彰奖励道德模范,鼓励支持见义勇为、慈善公益、志愿服务、自愿献血等善行义举,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文明服务、诚信经营等文明行为,为“好人有好报”“德行善报”“文明光荣”提供制度保障,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
《条例》还对文明行为硬件建设做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通过推进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创造方便有序、整洁美丽的生产生活环境,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创造良好条件。《条例》施行后,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都将配备母婴室,凸显人文关怀。
此外,《条例》更注重城乡全域,持续建设。《条例》充分考虑城乡全域,对建设文明村镇进行专门的规定,对农村乡风文明、移风易俗、文化建设、环境整治、设施建设等予以规范保障。还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开展贵州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建设。(记者 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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