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通讯员 杨向春 曾红平)日前,瓮安县出台《 “计生特困家庭”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通过建立县级特殊困难家庭基本情况信息档案及数据库,制订相应的帮扶措施,逐步解决计生特困家庭所面临的生活困难和养老问题。
通知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的夫妇双方、伤残的子女自愿选择并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比照就业人员参保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首次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时,离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时可补缴参保前不足的缴费年限,最高只能补缴15年,补缴费标准及基数以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乘以20%的费率计算应缴费总额,利息随同补缴。
通知还规定:对农村独生子女伤残(指子女伤残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且未再生育和再收养子女的计生特殊困难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并已进入特别扶助家庭)的夫妇双方及伤残子女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个人参保缴费金额。计生手术并发症对象,经依法鉴定为并发症一等(一级)的对象,由县财政每人每年给予当年应参保金额100%的补贴;经依法鉴定为并发症二等(二级)的对象,给予97%的补贴、个人承担缴费金额的3%;经依法鉴定为并发症三等(三级)的对象,给予94%的补贴,个人承担缴费金额的6%;经依法鉴定为并发症四等的对象,给予91%的补贴,个人承担缴费金额的9%。
(编辑 黄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