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实施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 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实施惩罚性征费

05.02.2015  11:42

    2月3日,记者从贵州省发改委获悉,为促进全省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今年起实施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

    “此次水资源费调整,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有关水资源费征收改革政策,在充分考虑贵州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条件和不同行业取用水特点的基础上实施的。”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运用价格杠杆,鼓励企业回收利用水,将对贵州省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本次调整对水资源费标准分类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与现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相比,新标准对现行的地表水10类、地下水13类的取水分类作了改变,将地表水分为农业、一般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桶(瓶)装饮用水企业、水力发电及其他取用水等7类,地下水分为农业、一般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桶(瓶)装饮用水企业取用水以及其他取用水等6类。

    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施后,全省地表水水资源费平均标准从0.05元/立方米提高到0.10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平均标准从0.10元/立方米提高到0.20元/立方米。

    新的水资源费政策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施惩罚性征收标准进行了重申。除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外,各取水单位或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额3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缴纳;超额30%至50%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3倍缴纳;超额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规定标准的5倍缴纳。(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