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集团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 上交所公开谴责

16.06.2014  19:50

新洲集团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16日上交所公开谴责新洲集团及其相关责任人。

2009年8月26日,新洲集团股东林海文与傅建中签订了《终止合作及权益分割协议》,约定将新洲集团所持浙报传媒集团股票合计41,943,851股分配给傅建中,浙报传媒集团的经营管理由傅建中独立负责,自负盈亏。

2009年9月11日,林海文与傅建中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因暂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傅建中同意由新洲集团代持其所有的上市公司股票。2010年12月,林海文、傅建中、新洲集团签订了《补充协议二》,约定了新洲集团名下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傅建中名义上持有的新洲集团45%股权的过户手续等事宜,明确新洲集团代傅建中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需按傅建中的意思进行表决。协议签订后,傅建中名下的新洲集团45%股权过户给林海文于2010年12月29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上市公司股票过户手续未实际履行。

上交所称,《终止合作及权益分割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新洲集团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票分配给傅建中、经营管理由其独立负责并根据其意思进行表决等约定,触发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傅建中、新洲集团作为协议签署方及权益变动的主体,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但其未根据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2011年1月7日,傅建中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叙述的其减少27.59%上市公司权益等内容,及林海文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叙述的其增加27.59%上市公司权益以及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内容,均隐瞒了《终止合作及权益分割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权益变动情况。

新洲集团、傅建中、林海文的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且持续时间较长,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2条、第11.9.1条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洲集团、傅建中、林海文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抄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屈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