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发布方案 各地环境质量要每月公布一次
28.08.2014 15:59
本文来源: 贵阳新闻网
省环保厅近日下发《贵州省环境质量公布、通报及约谈实施方案》,我省将按季度通报上季度环境质量未达标或严重下滑的地方政府,省环保厅将对通报后仍未改善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方案》提出实行全省环境质量按月公布、季度通报、年度约谈制度。每月15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上月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包括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网1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88个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9个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等6个方面的内容。
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通过政府网站、贵州日报、贵州卫视通报上季度环境质量未达标或严重下滑的地方政府。比如,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季度中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6项指标,有两个月AQI(空气质量指数)指数优良率低于70,或AQI指数优良率同比下降20%,将予以通报。同样,对于执行空气质量老标准的城市,如果季度统计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3项指标综合指数大于2,或综合指数同比上升15%,也将予以通报。
根据环境质量通报情况,以及年度统计各市(州)环境质量状况,包括出现中心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出现超标或达标率同比下降超过5%、本市(州)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超标或同比下降超过5%等情况。在次年的1月30日前,省环境保护厅将对环境质量未达标或严重下滑通报后仍未改善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记者王奇)
本文来源: 贵阳新闻网
28.08.2014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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