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6年1月1日起中小学班主任月津贴调至260元

30.12.2015  09:24

生活报12月30日讯 29日,记者从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省《关于调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的通知》下发。从2016年1月1日起,将全省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260元/人/月,目前未达到该标准的,应将差额部分补齐;超出上述标准的,可暂按现行标准执行。

按照要求,班主任津贴标准调整后,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和实施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不再重复发放。

班主任津贴属于特殊岗位津贴,教师担任班主任时享受,不从事班主任工作时予以取消。

班主任津贴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在绩效工资以外单独列支,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校的班级数测算所需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安排资金并拨付到各校,由各校按月或按学期发放到个人。

今后如出台统一政策规定,按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