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通过新条例:工资发多少 职工企业可协商

01.10.2014  13:37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条例——工资发多少 职工企业可协商

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协商代表由职工选出 工会人员不得担任企业代表

    日前,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该草案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职工可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根据《条例》,职工可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工资支付办法、津贴标准、加班工资、女职工在孕期的工资等。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将由企业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其中,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方代表。

    企业方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提出方应当向对方发出协商要约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对方应在收到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在答复后10日内进行协商。企业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如未发出要约书的,上级工会有权代为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书。

    《条例》还明确了如果企业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降低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由企业补发协商代表应得的工资、福利。(段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