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审议相关条例草案 推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25.03.2015  12:15

        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在推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方面,我省明确:“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并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据了解,目前,我省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逐年提高,已达到97%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不断增加,面积超过700万平方米。

  根据该条例(草案),凡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建筑节能能效测评的机构出具虚假测评报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民用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人为损害建筑围护结构,造成建筑达不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置建筑用电量分户、分类、分项计量装置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今后,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并在取水井和回灌井安装鉴定合格计量装置的,经核实后将按取水量和回水量的差额征收水资源费。        (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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