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依法将环境违法者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12.06.2015  16:40

桐梓县环保局于2015年4月21日开展环境执法大检查时,发现1养殖个体户将污水未作任何处理,直排入天门河水库,天门河水库属我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该养殖户系桐梓县茅石镇龙会村村民陈某,一直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无证经营,我局当场责令立即停止排污。我局5月28日开展环境执法回头看时,发现陈某仍未停止排污,继续将污水排入天门河,对其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6月5日后督察时,发现陈某仍拒不执行改正违法行为决定,陈某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桐梓县环保局于6月9日,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将案件移送至桐梓县公安局。桐梓县公安局于6月10日依法对陈某实施政拘留6日的处罚决定。

下一步,我县环保、检察、公安部门将加大联动执法频次和力度,健全并完善环境执法联动协作各项工作制度,让联动执法制度化、常态化、有效化。让那些认为“环境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违法只是罚点款而已……”的人丢掉幻想,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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