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12.10.2015  12:57
    9月30日,省民政厅以黔民函〔2015〕256号文件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要求全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除对涉台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要求各地结合我省实际,从三个方面做好政策宣传及落实工作。     一、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媒体和社会公布消息,做好沟通说明。基层婚姻登记机关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回应群众询问时要耐心、全面回应,防止引起歧义。     二、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对于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核对婚姻登记信息的,由相关部门与当地民政部门采取公函往来、邮件核对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民政部门不再为其核对信息。     三、加快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人力投入,加快历史数据补录工作进度,确保为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相关部门核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情况提供有力支撑。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http://www.gzsmzt.gov.cn/uploadfile/2015/1012/2015101211060949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