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2015年11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 芹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贵州省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交由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理后,我委将《条例(草案)》分别函送相关市州人大常委会及省级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赴贵阳市息烽县进行调研;于11月3日召开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农委等11家单位参加的法规论证会。之前,在《条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中,委员会派员全程参与了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在此基础上,于11月12日召开第21次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水利工程是农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我省实现后发赶超,跨越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快速推进。截止2014年底,共建成各类水利工程95.4万余处,有效灌溉面积995万亩,每年保障城乡供水93.41亿立方米,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当前的水利工程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对全省贯彻实施《贵州省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执法检查,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经费投入不足,“重建轻管”现象突出;二是小、微、引提水工程管理体制不顺,管理不到位;三是渠系配套不完善,“最后一公里”现象普遍存在;四是基层水利服务体制不健全及农村水费征收困难等,建议修改《条例》。鉴于《条例》是1996年制定的,很多内容已与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且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委员会认为,为了实现到2020年我省水利工程总供水150亿立方米,形成灌、引、提、排结合,大、中、小、微并举,覆盖全省范围,满足不同类型用水需求的供水网络体系,达到有雨能蓄,干旱能灌,洪涝能排的现代水利目标,制定《条例(草案)》是十分必要的。该《条例(草案)》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我省实际需要,建议常委会予以审议。
二、具体修改意见
1.删除《条例(草案)》标题中的“保护”两字。文本中“保护和管理”相应调整为“管理和保护”。
2.删除第二条第二款中“灌溉”两字。
3.将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修改
为“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4.将第十二条第五项单列,作为本条第二款,并在“设置”
前增加“禁止”两字。
5.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水利工程或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灌水源或者从水库、引水、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在工程水域内设置或者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弃水以及改变原有工程功能、综合调度方案等。”
6.将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的“管理”两字删去,并在第四项最后增加“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经营者应设立警示标志。”
7.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在政府指导下”。
8.将第二章与第三章对调,其条数排序也作相应调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