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
11月16日上午,望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民行部门检察官依法监督望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案。
2009年,被执行人陈某某因与他人合伙办校缺少资金,向申请人岑某某借款15万元,期限为三个月,并用其居住的一套集资房作担保,如三个月后不能还款,其居住的一套住房归申请执行人所有。但借款到期后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在期限内还款。2010年1月18日双方签定《房屋转让协议》,协议规定:“申请人以15万购买该套房屋,如在三个月内不能返还申请执行人15万,房屋归申请执行人”,由于被申请执行人不按时还款也不交出房屋,2013年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交付房屋,法院受理后查证属实于当年3月10日依法作出判决:“限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前搬出该套房屋”,但被执行人拒不搬出。7月15日申请执行人岑某某向望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5日前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期间,法院办案人员通知陈某某到法院说明情况,但陈某某对法院执行工作拒不配合,还以自伤、自杀等行为相威胁。
为维护判决的严肃性、权威性,2015年11月16日,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并请检察院派员现场监督,检察院在审查《房屋转让协议》、《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决定由副检察长梁大黻带民事行政检察科干警何洪荣准时到达执行现场,对该案的整个执行过程依法进行监督,以保证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前,参与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耐心释法明理,做思想工作,消除其抵抗情绪。随后,执行人员将其存放于房间内的财物进行清点造册后搬运到法院为其联系的政府廉租住房。腾空房屋当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整个执行过程实行全程摄影摄像,未发生违法违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