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维权问题 省高院公布五大典型案例

14.03.2015  15:14

    本报讯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昨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五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记者了解到,我省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共包括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两大类:合同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商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人格权纠纷案件。在此次公布的五个案件中,包含了婚宴预定、进口食品购买、汽车购买等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的情况。

    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年平均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12万件左右,我省法院年平均审理该类案件2800件左右,占总量的2.32%,其中以调解、撤诉等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达到60%以上。

    此外,在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方面,省法院开通了“绿色”通道。案件当事人可在诉讼服务中心得到一站式的导诉服务,还可通过热线电话12368,查询案件、咨询法律。(本报记者 李慧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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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播维权知识、填写问卷调查……

    贵阳 周日举办3.15宣传活动

    本报讯 明日,贵阳市将在筑城广场举行“3·15国际消费者益权保护日”大型宣传活动,届时市民可以前往参与。

    昨日,记者从贵州省消费者协会获悉,今年3·15的消费者维权日的主题是“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

    周日,贵阳市相关部门将在筑城广场举行宣传活动,活动从10时开始。在活动现场,工商部门的专家将向市民传播消费者维权法律知识,同时省消协还将组织消费维权志愿者,在筑城广场的南广场和市区企业、学校、社区等单位,向消费者发放《贵州省银行业服务情况调查问卷》。

    省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发放《贵州省银行业服务情况调查问卷》的主要目的是想规范我省银行服务行为,提高银行业的服务水平,让广大消费者享受到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调查结果会在整理出来之后向社会进行公布。(本报记者 欧鲁男)

     铜仁 销毁千余假冒消防产品

    本报讯 昨日,铜仁市销毁千余件消防假冒伪劣器材。

    “伪劣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一旦发生火灾,起不到任何防护、引导作用,危害极大。正规消防产品表面及包装上应有产品标志和质量检验标志等。”在公开销毁现场,消防人员通过真、伪消防产品的对比介绍,详细讲解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等常见消防器材的功用、强制标准以及产品真伪的辨别方法。

    据了解,当天销毁水带100卷、劣质安全出口标识1000块、灭火器1200具、防火门50扇、防火涂料30桶。 (刘勇刚 本报记者 简冰冰)

      相关链接

    案例1 进口食品购买案

    2014年7月30日,李某在锦江华联超市购买进口食品,食品上均没有中文标签。次日,李某以此为由向工商部门投诉,随后向碧江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销售的进口食品未依法张贴中文标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锦江华联应赔偿损失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

    提示: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要关注是否有中文标签、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如不齐备的,建议不要购买。

     案例2 住客受伤案

    2013年2月4日零时许,苏某入住袁某、冯某开的招待所,在用热水器放水洗脚时不慎触电,致其身体受电击伤。随后,苏某以住宿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袁某、冯某共同赔偿苏某各种损失。

    提示:侵权责任中,消费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合同责任则不可以。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消费者可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进行起诉。起诉时法院也应当依法向消费者作出释明。

     案例3 旅游服务合同案

    2012年8月16日,冉某接受画中景公司的漂流服务,在途中,头部被石头撞击多处受伤,送医治疗时发现怀孕两个月。由于治疗对胚胎影响严重,冉某接受人工引产。随后,冉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画中景公司承担80%的责任,冉某自行承担20%责任。

    提示:市民出游时要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旅行社,注意保存好与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景区门票等,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以凭借相关票据向服务提供商和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4 汽车销售合同案

2013年10月28日,黎某向国良公司购买新车,该公司出具虚假购车发票。经工商局调查,该车无厂家售后三包。国良公司与黎某达成退还车款及赔偿损失的调解协议,但事后拒绝履行协议。2014年7月4日,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国良公司返还黎某购车款、赔偿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等;三倍赔偿黎某购车款。

    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要与销售商签订书面合同,对汽车特性作出明确约定;核对汽车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等关键信息;检查销售商提供发票、质量保修手册等是否规范。

     案例5 婚宴合同案

    吴某、陶某与美月酒店签订婚宴合同,确定菜单和服务项目等内容。婚宴结束后,吴某发现酒店未履行合同项目。经消协调解,酒店同意按每桌减少300元的标准来结算餐费。事后,美月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吴某、陶某按原合同支付所欠餐费。法院经审理,依法将美月酒店诉请驳回。

    提示:消费者在预订婚宴时,应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对菜式、数量、价格、服务项目、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发生纠纷后,应注意通过拍照等方法收集和保存证据,便于在调解或者法院诉讼的时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