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首批13宗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人民网广州9月27日电(记者 邓圩 通讯员 粤环宣) 9月26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首批13宗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其中,深圳共有3宗,佛山3宗,广州2宗,中山1宗,惠州1宗,江门1宗,茂名1宗,韶关1宗。
据悉,2013年以来,广东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00宗,各地法院已判决21宗,入刑34人。根据环保部的统计,2013年以来,广东省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环境污染“入罪”门槛大大降低
据悉,在2011年5月1日以前,涉嫌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是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由于入罪“门槛”较高,各地判刑的环境犯罪案件数量极少。广东省发生首例环保主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案件,是2005年广州市海北化工购销部非法倾倒“含酸废水”(危险废物)入珠江,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该案的审判结果是该购销部经理被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但由于没有明确“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认定标准,各地判刑的环境犯罪案件数量依然不多。
去年6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第一条就明确了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种具体认定标准。从此,全国环保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明显增多。以广东省为例,2013年,全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89宗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受理74宗,各地法院已判决7宗,入刑11人。2014年以来,全省环保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11宗,各地法院已判决14宗(部分是2013年移送案件),入刑23人。今年1至9月中旬,广东省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45.8万人次,检查排污企业19.2万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企业9090家,关闭或停产企业1050家。
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修改的环保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作出了“按日处罚”、“上不封顶”等许多新规定。对此,专家指出,今后还会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需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维护群众权益,保障环境安全;同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用环保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从重从快”
为有效打击环境污染行为,近期广东省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进一步加强了联动,提升“两法衔接”工作效能,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工作呈现“从重从快”态势。
今年1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与广东省公安厅联合发文,要求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加大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3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与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系统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标准》,明确了45类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标准,为“两法衔接”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近期,落实 “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的又一记“重拳”即将出台。据介绍,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联合有关部门编制的《关于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将于近日出台,《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司法机关和环保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和联络员制度,规定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检察院进行监管强化法律监督、法院依法审判严惩环境犯罪等等,进一步细化、明确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环保执法实践中的工作安排,促进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专家指出,《意见》的出台,必将进一步理顺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让“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的“利剑”进一步变成“快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今后还将陆续公布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形成威慑力;同时,加强宣传和警示,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让环境违法行为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完)【新闻来源:人民网深圳频道】
■深圳3宗被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案件1
当事人: 舒某
违法事实: 2013年6月起,被告人舒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取得环保批文的情况下,在深圳龙华区观澜街道桂花社区蚌岭村北巷17号开办无牌无照、高污染的地下电镀加工厂,将生产用后的高污染废水未经标准处理直接排放到城市生活下水道中。2013年12月20日下午,深圳市有关部门对该厂生产的废水进行抽检,共采样4个,后由宝安区环境监测站对水样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该地下电镀厂外排的废水中,总镍及总铬均已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移送时间: 2013年12月
罪名: 污染环境罪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4年3月5日
案件2
当事人: 刘某
违法事实: 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12月起在深圳宝安区石岩街道开设了众友五金加工厂从事五金加工作业,并在厂内设有除油、除锈等污染工艺。2014年1月13日,深圳市宝安区环保部门到该加工厂检查时,发现该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由车间内的收集渠排放至厂外的雨水收集管,并外排至公共区域。经监测,该工厂外排废水中重金属铜和镍的含量已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移送时间: 2014年1月
罪名: 污染环境罪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4年4月24日
案件3
当事人: 肖某
违法事实: 从2013年10月份起,被告人肖某在宝安区松岗街道松岗第一工业村电站路一号经营一五金加工厂,该加工厂没有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每天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到水沟内。2013年12月3日,深圳市宝安区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肖某经营的加工厂从事五金加工,设有镀锌工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镀锌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经宝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外排废水中总锌的浓度超出规定排放标准限值三倍以上。
移送时间: 2013年12月
罪名: 污染环境罪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