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实现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13.04.2016  22:49

中新网西宁4月13日电 (裴斐)中新网记者13日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青海省环境资源物权纠纷、环境资源合同纠纷、环境资源侵权责任纠纷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资源案件将实施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

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就是将原来由各个不同基层法院等分散管辖的一审涉及环境资源的民事、行政案件集中交由某几个特定的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管辖管理体制和模式。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满志方表示,就目前而言,案件集中管辖尚处在试验和探索阶段,但结合青海省实际,环境资源案件的集中管辖是优化审判资源,确保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措施。

满志方说,“青海是环境资源大省,人民法院对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是强化对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重大举措。

此外,由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和对司法裁量权的不同适用,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满志方认为,“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可以有效解决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而实行案件集中管辖最直接的反映是突破了地域管辖限制,通过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相分离,在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异地审理,其目的是有效防止和排除各种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实施意见》规定,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的法院包括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合议庭)审理。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试行“三审合一”的法院包含刑事)案件,分别由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海晏县人民法院、玉树市人民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

满志方介绍,《实施意见》中制定的集中管辖资源案件的法院均位于青海省生态需被保护的地区,希望此种方式能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上保护好青海的生态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