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制定生态保护清单 划分29个职能部门责任

08.09.2016  21:07

  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由贵州省委、省政府印发《贵州省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规定(试行)》已经出台,明确了29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这是我国首个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加大问责力度:谁决策、谁负责

  该规定共六章二十三条,分别对党委政府、党委职能部门、政府职能部门、部分中央在黔单位等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定。

  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划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依法、依政策划定,实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统一牵头管理,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该规定以清单方式明确了党委政府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了各级党委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管辖行政区域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后果的,严格行政问责。

   干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不提拔或转任重要职务

  该规定明确了党委系统主要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主要是针对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工作责任。其中,要求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并组织实施。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该规定厘清了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范围。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和发展和改革部门等共29个政府职能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此外,还对金融管理部门、保险监督部门、气象部门、海关管理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等5家中央在黔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责任进行划分。

   延伸阅读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责任

  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并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负责环境质量红线的划定及实施;配合相关部门编制空间规划、推进市县“多规合一”,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并实施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作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加强对自然遗迹、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等环境要素的保护。构建平衡适宜的城乡建设空间体系,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科学划定绿地、水域、湿地等生态空间等。

  公安部门工作责任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生态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

  此外,负责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和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辆,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记者 刘丹 来源:贵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