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生态日前夕,贵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
“6·18”贵州生态日前夕,6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贵州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杨祖芬诉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效返还案
简要案情:杨祖芬对开阳县金中镇沙坝村两块林地享有使用权。2015年,开磷矿肥公司、沙坝村委会签订协议,将前述林地交由开磷矿肥公司用于堆放废渣。2017年7月杨祖芬诉请确认该协议无效并获法院支持。杨祖芬随后以开磷矿肥公司渣场覆盖了其林地构成侵权,且已不能恢复原状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开磷矿肥公司停止侵害,并按征地补偿标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余万元。清镇市人民法院认为,法律禁止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以保护生态红线。原告只能诉请被告返还其林地,不能请求法院判决按征地费用标准对其进行赔偿而放弃返还林地请求。在法院释明后,原告将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恢复林地原状并返还林地,若不能恢复返还,则按征地标准折价赔偿11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将林地种植功能恢复到与周边林地功能相近后予以返还,驳回杨祖芬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保护林地资源,守住生态红线是环境资源审判中必须坚持的司法理念。人民法院坚决制止变相索取征地补偿款,放任侵权人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对于已经堆放了矿渣的林地,清镇市人民法院在判决返还时,还要求被告必须恢复林地功能,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在环境资源审判中坚决贯彻落实生态修复理念。
2.贵州省青年法学会诉深圳博达公司等水土保持民事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贵州遵义洪关太阳坪风电场占地面积约24平方公里,安装24台风机。该工程项目所在地属贵州省生态功能区划中喀斯特脆弱生态区,以及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根据该风电场2015年、2016年《水土保持监测报告表》记载,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风机基础开挖面积大,未对周边扰动的区域布设水土保持措施;2.道路区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水土保持措施,造成了较大的水土流失;3.扰动的建设区域,未做好剥离表土的临时堆放,经雨水冲刷,易造成大量的水土流失。贵州省青年法学会据以认为建设单位未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三同时”制度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加剧项目所在地水土流失,加大后期水土流失治理难度,降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增大生态环境受损风险。为此,该会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建设单位深圳博达公司、遵义桂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消除生态损害危险,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由建设单位按照第三方制定的修复方案加紧实施水土保持植物措施整改工程,防止发生水土流失、山体滑坡风险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该案不同于其他事后追责补救型案件,法院针对案涉风电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对长江流域重要支流造成局部水土流失风险隐患的特殊情况,在审理过程中秉持事中预防、严格保护理念进行调解,最终促成了由企业按照第三方制定的修复方案实施补植复绿工程的调解协议,将重大生态安全隐患消除于萌芽之中,为长江流域筑牢绿色生态屏障。
3.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华润新能源(剑河)风能有限责任公司生态破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2015年至2016年,华润风能公司在剑河县老山界风电场项目建设过程中,非法占用林地在山脊上修建公路,对剑河县鹅掌楸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鹅掌楸及其生境造成破坏,造成鹅掌楸死亡13株、压坏9株、伤17株、被泥土沙石掩埋185株,均为自然林,另有85株人工栽培鹅掌楸被损坏。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风能公司的相关项目负责人分别被追究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滥伐林木罪。此后,风能公司已停止鹅掌楸及其生境的破坏行为,放弃了自然保护核心区内五座风电机位的建设,并采取积极措施与第三方签订鹅掌楸初步恢复协议,并预付了 300万元植被恢复保证金。该案诉讼过程中,经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并作出修复方案后,主持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各方均认可鉴定机构对本案作出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中的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方案,并由原告、法院和自然保护区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项目为风能发电项目,属于清洁能源,是国家大力提倡的项目,但绿色项目也需要绿色建设,对于建设中肆意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法院必将旗帜鲜明予以打击和制止。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不是一刀切式的叫停项目,而是引导当事人努力寻求损害最小化的生态修复方案,妥善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二者的关系,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生态环境效果。
4.田锦芳、阮正华、吴昌顺污染环境案
简要案情:2017年9月,被告人双元铝业公司环保科长田锦芳将公司存放的一批固体工业废物1298吨交由被告人阮正华处置。阮正华将该批固体废物转卖给被告人吴昌顺等人。该批固体废物被吴昌顺等人任意倾倒、掩埋。经检测、评估,已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处置危险废物的费用达379万元。案发后,双元铝业公司和被告人田锦芳、阮正华愿意赔偿420万元,并已支付255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三人适用缓刑。清镇市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任意处置危险废物10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情节,判决田锦芳、阮正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吴昌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三被告均并处相应罚金;禁止田锦芳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禁止阮正华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活动。
典型意义:该案三名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即认罪认罚,其本人及家属主动筹措资金要求对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修复和赔偿,并在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基于此,检察机关对三被告人均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法院依法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将量刑与生态修复状况相结合,能够有力激发被告人及其亲友的主动修复生态环境的动力,使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实现最大化的生态环境修复。
5.廖彬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2017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廖彬在经营倒土场过程中,在其获得审批用地之外的集体林地上非法倾倒建筑渣土。经鉴定,占用林地45亩,原有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廖彬家属已着手实施土地复垦,廖彬亦书面承诺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继续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确保生态修复效果。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对廖彬的生态修复行为予以认可,本案附带民事部分予以和解。清镇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廖彬未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为生产经营活动而占用并毁坏林地45亩,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廖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进行生态修复,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廖彬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典型意义:非法占用农用地严重侵害土地、林地等资源,危及生态红线,应依法进行打击。但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实现生态修复也是环境司法的重要目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对此应予以鼓励。法院以此作为被告人认罪悔罪的重要表现,对其从轻处罚,有益于引导犯罪分子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最大限度的修复。
6.被告人王应乾等六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2017 年10 月,当地居民被告人王应乾等六人在铜仁市江口县梵净山自然保护区上堰沟开采紫袍玉带石55件,重1031.90千克,案涉矿石价值人民币63,922元。江口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应乾等六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矿,且区域属于禁采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决被告人王应乾等六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自然保护区为矿产禁采区,按照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的解释规定,非法采矿罪的一般入罪标准为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达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但对自然保护区内非法采矿加大打击力度,矿产品价值达到5万元至15万元以上的即可入罪。本案的审理对抱着靠山吃山观念,心存侥幸的在自然保护区内私挖滥采的单位或个人,特别是保护区内村民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
7.韩勇诉贵阳市环境保护局撤销环评许可案
简要案情:第三人贵阳泉丰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向被告贵阳市环保局报建污水处理厂项目。该局受理后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了受理情况及环评情况,公示期限届满后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并在其官方网站上进行了公告。第三人获得环评审批后开始施工,现工程尚未完工。原告韩勇等11人认为项目距其所购住宅楼过近,该项目建成后会对其居住的环境造成影响为由提起11案的诉讼。法院认为,只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可避免污染物产生的影响,原告推定项目今后营运会对其产生影响没有事实依据,故判决驳回原告韩勇等11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邻避效应”案件。市政在建设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发电厂、污水处理厂等项目时,附近居民为避免其环境质量下降,往往会通过信访、诉讼等方式进行反对阻挠,无限放大其诉求。法院审理该类行政案件,既要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但同时也不能放任其权利滥用,要合理平衡附近居民的群体利益和城市建设的整体需求,对经过合法环评,对附近居民无实质损害的项目,要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作出的项目建设决定。
8.赤水市均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遵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案
简要案情:原告均智公司在未办理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涉河建设项目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赤水河河道开工建设货运码头,该码头占地约30亩,填场土方约10万立方米,已完成投资约1500万元。被告遵义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的当日作出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书并送达原告,在组织听证后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并按照投资额的2%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遂诉请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法院认为,原告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在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投资建设货运码头,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中,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制裁环境违法行为并取得显著效果,环境资源审判对环境行政执法给予强有力支持和保障,彰显了环境保护综合治理,以及司法与行政联动保护的现实意义。
9.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松桃苗族自治县水务局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简要案情:振亮公司开发建设的杨芳路小区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南门河。经松桃环保局、松桃水务局多次要求整改未果。松桃检察院向被告松桃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仍未得到实质性整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职责。被告以已经履行职责,但无法查清污染原因,故不能作出行政处罚为由进行抗辩。法院认为,被告负有城镇污水排放设施及污水处理运营情况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城镇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异常时,不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治理污染,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仍然推卸责任,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第三人松桃县供排水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完成南门河污染治理工作。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经回访,南门河全河段治理已近尾声。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一个片区的市政生活污水治理,需要财政支持,但地方财力有限而不愿投入专项治理资金,导致行政机关敷衍塞责。法院通过判决,向被告提出整体治理、彻底根治的履行法定职责要求,促使地方政府给予财政支持,合理解决了市政污水治理问题,彰显了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监督力量。
10.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松桃林业局林业行政管理一案
简要案情:大兴社区居委会将某集体所有的林地出租给世兴投资公司,该公司在没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181亩林地用于修建动物观光园、生态休闲度假山庄和生态农业观光园,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松桃县人民检察院三次向被告松桃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查处世兴公司的违法行为并责令世兴公司恢复涉案林地及生态植被未果,遂提起诉讼。被告以其已决定由第三方进行异地复绿,但因资金拨付未到位错过最佳植树时期进行抗辩。法院认为,被告在未对世兴公司作出责令补植复绿的行政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决定由第三方对涉案林地进行异地补植复绿,不符合履职的法定程序;且至今仍未作出责令违法者补植复绿的行政决定违法,判决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至补植复绿工程验收合格。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最终解决环境修复问题。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不仅仅审查被告是否有履职行为,还对其履职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环境问题是否能得到解决进行了审查。在行政机关仅有履职行为,却不产生实际效果的情况下,判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职,对有些行政机关的敷衍塞责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效果。
延伸阅读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涉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赔偿案件5272件,审结4571件。其中受理涉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858件1458人,审结805件1307人。罪名主要涉及滥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和盗伐林木罪等。受理涉生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74件,审结139件。
案件类型主要为采矿权转让、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其他案件类型还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供用电水气热水合同等。受理涉生态环境资源行政(行政赔偿)案件4240件,审结3627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9.33%。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司法统计系统未专门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进行设计,目前还有大量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未能进行统计。
全省法院积极推进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大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依法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受理、妥当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不断完善审判程序和规则,有力推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7件,审结19件,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8件,占全国该类案件的34.8%。(人大论坛全媒体记者 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