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五线”守护绿水青山

13.08.2014  18:39

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已于2014年5月17日经省人大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4年7月1日实施。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法规。《条例》在国家没有专门上位法,全国各省(区、市)也还没有出台同位法的情况下,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结合贵州的实际在许多方面做出了大胆突破,用“红线、警戒线、高压线、安全线、基准线”这五线铸造了法律的利剑,守护我们的生态家园。

用红线划出生态保护的底线

  《条例》除将我省得天独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将1000亩以上集中连片优质耕地也划入红线,实行永久性保护,并确保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0%以上,以此保护好我省有限的耕地。《条例》还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级管控区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禁止影响其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从制度上确保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不受破坏,把良好生态系统尽可能保护起来。

  用警戒线明示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

  《条例》用“一票否决制”、“离任审计制”、“责任追究制”来警示各级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规定,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对破坏生态的行为敲响了法律警钟。

  用高压线警示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违法处罚失之偏软,是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条例》规定破坏红线区生态最高处罚100万,加大了破坏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彰显了对破坏生态保护红线制度“零容忍”的决断态度,有利于增强生态文明建设法规权威,使社会自觉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

  用安全线宣告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职责

  《条例》通过安全线,对政府、单位、企业、公众等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社会生产生活活动应当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不得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相抵触。《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企业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进行循环经济建设;公众要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作出决策前应当听取公众意见等。

  用基准线明确信息公开制度与公众参与的职责

  《条例》用专章从信息公开、听证制度、意见征求、检举举报、法律诉讼等多角度,对公众获取生态文明信息、监督各级政府部门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维护自身生态环境权益等,在法律上给予有力支持,并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检举、投诉和控告危害生态文明建设的行为,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群众全视角、全公开的角度,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充分体现信息公开、全民参与的原则。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形成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劲推力,为打造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给予法治保障,为建设美丽贵州保驾护航。

                                                                                      作者: 蒋可 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