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3万元被判刑 目的只为报复母亲

04.02.2015  18:06

               

 

  近日,兴仁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开庭时已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岑某因盗窃朋友家3万元钱,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岑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并表示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再不会犯。 兴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岑某应黄某之邀,到黄某家中玩耍。岑某在去卫生间时看到卧室墙上挂的挎包内有现金,岑某想起与母亲发生口角,母亲有半个月时间不和自己讲话,心生怨恨,认为自己盗窃若被关起来,母亲就会后悔并关心自己,隧将其中的三万元盗走。该款当天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岑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岑某入户盗窃,应从重处罚。但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坦白情节,被盗现金已全部追回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对被告人岑某作出上述判决。(翟红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