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县乌都河水电站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通知
盘县发展改革局:
报来《关于申请盘县乌都河水电站二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报告》(盘发改字[2014]169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核准该项目,现就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盘县乌都河水电站二期工程位于北盘江支流乌都河上,为乌都河梯级规划的第八级。电站的建设对于加快乌都河流域开发,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意建设盘县乌都河水电站二期工程。
二、本工程开发任务为发电,延用乌都河水电站一期工程大坝,水库正常蓄水位1182米,水库总库容398万立方米,仅新建引水系统及发电厂房(发电厂房位于盘县保基乡),装机容量4.5万千瓦,建成后一、二期总装机容量7万千瓦,多年平均发电量2.4263亿千瓦时。
三、本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盘县、普安县,征用土地177.52亩,永久征地面积72.39亩(旱地52.91亩,林地1.47亩,其他草地0.86亩,裸地15.77亩,农村宅基地0.44亩,水利设施用地0.34亩,设施农用地0.6亩);征地涉及人口3户10人,以及其它专项设施等。
同意编制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
四、本工程总投资28816万元。项目资本金20%由项目业主盘县地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筹集,其余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关于盘县乌都河水电站二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函》(黔水电〔2012〕15号)、《关于盘县乌都河水电站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黔国土资预审字〔2012〕98号)、《关于盘县乌都河水电站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黔环审〔2013〕56号)、《关于盘县乌都河水电站二期工程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复》(黔水资函〔2012〕112号)、《关于盘县乌都河水电站二期工程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黔水保函〔2012〕180号)、《关于盘县乌都河水电站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意见》(黔移发〔2014〕25号)、《关于盘县乌都河水电站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节能登记表》(黔发改节能登〔2013〕164号)等。
六、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信贷、土地等开工前有关手续。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投产需向我委报告,并定期向我委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规定办理。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