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全国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省级地方性法规
30.03.2015 12:34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月27日,《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我省在全国开创省级层面制定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的先河。
该《条例》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职能进行明确和固化;同时,还结合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对自治州政府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进行了规定。
《条例》积极回应当前事关民族地区发展的焦点热点问题,并作出创新规定。比如为营造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良好氛围,规定“每年10月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为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保护和使用,规定“加强对少数民族古籍传承人的扶持,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和经费资助,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交流活动,做好传承人记录、整理、出版有关技艺资料工作”;为推进民族医药发展,规定“加强民族医药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扶持民族医药产业,鼓励研究、创制新产品”……
《条例》把国发2号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战略纳入制度化建设,把我省促进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提升为制度设计,把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是我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重大成果,是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和丰富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项制度创新,将为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繁荣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我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0.03.2015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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