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办公厅与省民宗委共商深化示范区建设工作
双方明确,一是继续将推进示范区建设作为履行监督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抓好落实。充分运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手段,将督促放在突出位置,协调和推动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加强对建设示范区目标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政策支持和示范扶持,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为示范区建设扩大影响和效果提供经验,督促建设示范区目标责任的逐项落实;二是进一步协调推动加大投入,打造亮点项目。结合实际,加大项目和资金投入,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创的方式,积极打造体现民族团结主题、惠及各族群众、发挥引领作用的创建活动示范点,使之成为示范区建设的支撑项目,着力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打造亮点,扎实深入推进示范区建设;三是丰富载体,增强示范区建设的文化内涵。继续推进民族文化传承载体建设,在全省扶持民居特色突出、产业支撑有力、民族文化浓郁、人居环境优美、民族关系和谐的特色民族村寨,努力营造保护尊重民族优秀文化的社会氛围。注重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中打好民族牌。将传承民族文化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相结合,使民族地区的“绿水青山”成为推动群众增收致富的“金山银山”。通过基地化、品牌化、特色化引导,在民族地区规划和建设一批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巩固民族团结进步成果,营造建设示范区良好氛围。继续将民族团结和睦的历史优良传统作为促进示范区建设的政治优势,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典活动、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宣传普及等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到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要积极探索开展宣传教育的新途径、新载体,使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成为各族干部群众的共同意愿和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