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对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进行评估验收的通知
黔教职成发〔2014〕336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黔府办发〔2010〕31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评估验收方案>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4〕73号)的要求,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我厅拟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学校开展实地评估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11所已列入省级财政支持建设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学校(具体名单见附件)及新申报的中职学校;10所已通过省级示范学校评估的学校进行复评;10所已通过国家示范中职学校验收的学校不再进行复评。
二、评估时间:评估时间每校二天。2014年12月底前组织专家组进校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次年的第二季度进行第二次评估(复评类学校不再进行第二次评估),第二次评估重点检查第一次评估整改落实情况。
三、评估程序:
1.听取汇报:听取当地党委、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及学校的工作汇报。
2.现场查看:查阅有关评估资料。
3.素养展示:观看学生技能展示。
4.召开座谈会:召开部分学生、家长及教师座谈会。
5.个别访谈:根据需要,对教师、学生、家长及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访谈。
四、检查验收标准:
1.《贵州省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参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评估验收方案>的通知》(黔教职成发〔2014〕73号)。
2.将“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走得畅”作为重要检查验收指标,扎实做好“校企、校校、校政”合作。认真落实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控制学生流失的有关要求,建立控制流失和动员复学工作机制,中职学生流失率须控制在10%以内,就业率必须达到96%以上。
3.科学规划专业设置,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每校规划主干和特色专业不多于五个,并不超过三种专业类别,努力形成结构合理、紧扣产业、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专业体系。
五、评估结果:
受评中职学校得分低于90分以下不能评为省级示范。省教育厅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将评估意见反馈受评学校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通过验收的中职学校授予 “省级示范中等职业学校”称号并挂牌。新申报并通过验收的中职学校,省级将给予一定资金奖补。
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在“3+2”分段制招生中,与国家级重点、国家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同等政策支持;在推优入学上,可每年从应届优秀毕业生中推荐25%的学生直接升入到相关高等职业院校相关专业学习。
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不搞“终身制”,省教育厅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复查,通过评估三年后,对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进行复查评估。经复查发现问题,责成当地政府和学校予以改正;对办学问题较多、达不到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要求,且不积极整改的,将取消其省级示范性中职学校的称号。
联系人:袁媛;联系电话:0851-528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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