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能源局积极支持毕节能源产业发展
——将45万吨/年及以下煤矿行政审批权下放毕节试验区
为认真落实国办函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毕节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毕节市政府专门向省能源局递交了《关于恳请支持毕节试验区能源发展有关事项的函》(毕府函〔2014〕38号),市领导多次与省能源局对接协调,市工业能源委积极向省能源局汇报和争取。省能源局依据“依法依规、能放则放、权责统一、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通过常务办公会议研究后,于10月29日以《关于对毕节市人民政府恳请支持毕节试验区能源发展有关事项的复函》(黔能源函〔2014〕83号)对毕府函〔2014〕38号进行了专门回复,切实帮助毕节试验区加快能源产业发展,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复函指出,从2014年11月1日起,将设计规模45万 吨/年的煤矿初步设计及以下规模的煤矿开采设计(方案)审批(变更)、联合试运转审批权限下放毕节市,委托毕节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市工业能源委)办理。同时明确煤矿采区接替管理由毕节市自行制定管理办法。省能源局把有关煤矿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到毕节市,将进一步简化煤矿的行政审批层级管理,缩短办事时限,给煤矿企业带来更为便捷快速的服务;更加有助于毕节市强化煤炭行业管理,加强煤矿设计源头和建设过程管理,提高矿井安全建设水平;更加大力提升毕节市对煤炭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推动煤炭产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和加快毕节试验区能源产业发展。
下一步,毕节市工业能源委将在市政府的督促和指导下,认真落实省能源局的有关要求,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事项审批流程,建立健全公开透明、运作规范、便民高效的审批制度。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确保省能源局下放的管理事项有效实施和规范运行,努力向省委、省政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