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5月起施行 统计数据不得造假
31.03.2017 14:05
本文来源: 新华
3月30日,《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从今年5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
《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委托开展统计调查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条例》明确要实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和领导责任制。对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防范和惩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人。(记者 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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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2017 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