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
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并继续审议《条例(草案)》。
据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诚信意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该条例是必要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7月9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对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
根据《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将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内容为:“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记录制度,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政府机构专项治理,对逾期未整改的失信政府机构采取限制投资项目审批、限制获得各级政府性补贴补助资金、限制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等措施。”
《条例(草案)》还增加了“建立健全政务诚信监督体系”的内容,明确“上级人民政府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
对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加大了处罚力度,《条例(草案)》原第五十四条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修改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个人”修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修改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社会信用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例(草案)》对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信用激励与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违反有关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