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出台《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意见》

05.08.2015  10:57
  罗甸县委、县政府日前出台《“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创建活动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把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该县民宗局,县民宗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每一名县领导要指导创建一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每年明确创建经费5万元。乡镇每年交纳保证金3万元,村交纳保证金1万元(保持荣誉的交5仟元),一年一交,县民宗局负责管理保证金。完成创建任务或保持荣誉称号的全额返还保证金,县委县政府同时一次性奖励乡镇3万元,奖励村1万元(保持荣誉称号的奖励5仟元)。这些规定,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创建活动得到了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