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5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8.12.2015  16:26

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统一安排,根据国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和《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广电总局令第3号)等规定,省局决定自2016年1月至2月,对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5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

省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论材料报送总局。审核结果由总局在2016年3月底统一通告。

二、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发行、播出、出口等经营业绩情况;

(三)《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第三条需要清查的11种情况(除第四点);

(四)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3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一)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所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社会效益突出的,定为“合格”等级。

(二)有相应节目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够按要求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

(三)有以下几类情况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节目的;制作的节目导向出现偏差、内容低俗庸俗,遭到社会广泛差评的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全年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不参加业绩审核的;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除第四点)相关规定的。

(四)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和连续两年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并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为其办理延续手续。其中,对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节目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制作的节目导向出现偏差、内容低俗庸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立即吊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五、工作要求

(一)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

今年继续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进行业绩审核工作。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jg.chinasarft.gov.cn(制作机构账户:单位全称,2014年1月1日前注册的初始密码为:8888,2014年1月1日后注册的初始密码为:88888888,登录后请重置密码)。

(二)填报业绩审核表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须在2016年1月1日至31日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填报《201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逾期系统将关闭填报功能,未按期填报将视为未参加业绩审核。

2.2015年1月31日前还须将《201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 的纸质版提交至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传媒处。

联系人:马明河、苏肖雯

电 话:0851-85949893(兼传真)

2015年12月23日

附  件:201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