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行政诉讼案件跨区域相对集中管辖稳步有序推进
5月2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贵州法院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工作的情况。据悉,省法院于今年5月1日起在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行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工作,目前该工作正稳步有序推进。
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是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将原来分散由不同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交由若干特定的法院集中管辖和审理,以解决目前司法环境不佳等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问题,增强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的能力。
据悉,早在2013年,贵州省法院就决定在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目前已探索出一套符合贵州省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的工作机制。
在此基础上,省法院决定在全省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工作。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选定2至4个基层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经省法院确定后,由所确定的人民法院按照划分的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原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不含涉及环保行政案件以及《行政诉讼法》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即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为二千元以下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另外,集中管辖法院自身原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时也交叉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审理辖区内前述两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及负责辖区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等有关工作,同时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省法院新闻发言人李黔云介绍,下一步,在大力推行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工作的同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探索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管辖的改革工作。(程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