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

04.06.2014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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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

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9年3月31日发布,并根据2004年6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体育设施、器材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至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