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申请国家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结果的公示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按照《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申请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教督〔2012〕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通知》(国教督办〔2014〕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黔教督〔2014〕35号)的要求,经相关市(州)人民政府申请,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组团于2016年6月至7月对南明区、花溪区、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播州区、习水县、江口县、石阡县、万山区、施秉县、岑巩县、镇远县、福泉市、独山县、兴义市、安龙县、贞丰县等18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进行了“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级督导评估,分别对南明等18个县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和实地督导检查,督导评估结果均达到了向国家认定“申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基本均衡县”的条件。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从2016年8月22日至26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用真实身份致电(或传真)反映,个人来电、来件请附联系方式,单位来件须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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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贵州省教育厅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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