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诉法三审:行政机关不到庭或退庭 法院可要求处分负责人

28.10.2014  09:10

    人民网北京10月27日电(刘茸)在今日起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入三审。三审稿继续秉持解决行政诉讼实践常见问题的思路,对一系列条文进行了修改。

    修法亮点:对威胁原告撤诉的行为做出规定

    针对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三审稿在法院、专家学者的意见下进行了修改。二审稿第四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相应责任,三审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项:“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修法亮点:规定调解应自愿、合法

    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此前的二审稿扩大了调解范围,将“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纳入适用调解的案件类型。有常委会委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应对调解应遵循的原则作出规定。

    因此,三审稿增加一款,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修法亮点:对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作出规定

    继二审稿确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三审稿又进一步对行政机关不到庭应诉、中途随意退庭等做法进行了限制。相应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相应删去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除此以外,三审稿还对行政行为确认无效、复议机关并列被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行政案件等程序性内容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