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丰县检察院结合不起诉公开宣布开展警示教育座谈会

15.04.2016  13:11

               

“被不起诉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单位行贿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若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我同意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在今后对公司的管理中,我们会以此为戒,按照国家廉洁自律要求,对公司及员工进行严格管理。”“我同意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这次事情让我刻骨铭心,今后我一定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保证决不再犯。”这是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对贵州某企业代表及直接责任人龚某某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时的一幕。

4月14日上午,贞丰县检察院邀请该企业主管人员、职工代表及该案辩护人共同参与不起诉宣布活动,并以对该案的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为契机,开展了一次特殊的警示教育活动。

现场,检察官对涉嫌单位行贿罪的企业代表及直接责任人龚某某宣读了不起诉决定,参会人员认真听取了企业代表及龚某某对犯罪行为的忏悔。检察官们还结合企业实际,向与会人员详细讲解了企业多发易发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对企业代表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加强员工约束管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提出了意见建议。

职工代表们也表示,这样直观的警示活动还是第一次参加,通过警示教育,面对面地了解身边人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听他发至肺腑的忏悔,震动很大、感触也深, “今天的不起诉公开宣布起到了很好的警省他人的教育作用。在今后的生产生活中,我们将以违法犯罪的人和事为教材,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做一名守法公民。”

这是一起涉及央企在贵州生产经营中的职务犯罪,该企业及法人对贵州及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贡献大,省、州、县三级检察机关对该案非常重视,为体现检察机关人文关怀和认真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和服务企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结合案件性质和情节,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部门领导和县检察院公诉部门、侦查部门和分管领导对该企业代表及直接责任人龚某某公开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并开展警示教育座谈会,社会效果好。(通讯员 杨俊 王亚兰)